《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云浮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借鉴兄弟地市的做法,向市直有关单位,部分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图审等企业和社会公众征求了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了《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背景
2018年,市住建局印发《关于云浮市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要求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明确了实施流程、工作要求和监督职责。实施以来,有效地推动了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缺少系统性专门的实名制管理制度,二是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场的监督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具体要求未能进一步细化。因此,需建立统一的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和管理制度。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5、《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
6、《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号)
三、必要性
一是推进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制定《办法》,实行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能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二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近年来,经我市各相关主管部门不懈努力,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纠纷案有所下降,但依然时有发生。在调处建设领域的工资纠纷中,往往因为建设领域长期存在包工头或班组长代领工资的习惯做法以及考勤、工资发放记录不全、遗失或故意隐瞒导致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判断实情,也存在部分施工企业利用现有的管理漏洞故意拖欠或部分代领人卷款潜逃,甚至还存在一些不良工人纠结社会势力恶意讨薪、过度维权的现象。出现这些现象,往往都是因为企业和项目管理松散,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过程中的考勤、工资发放随意,班组长或包工头代替工人考勤和领取工资。实施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可以从根本上缓解工人欠薪讨薪的问题,也可为主管部门提供调处或裁决依据,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也有一定的约束。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5条条款,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名制信息、职责分工、管理原则、工人工资支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第一条至第四条是总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分别规定了制定的依据与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职责分工、采集记录的信息应用等。明确了用工实名制管理是指云浮市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制管理对象,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和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2、第五条至第九条是关于实名制信息的组成、工作责任和工作要求的规定。明确了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信用信息等内容组成;明确了实名制各类纸质档案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3、第十条至第十七条是关于实名制现场管理的规定。明确了实名制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设单位负监督责任;明确坚持施工单位与工人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原则;对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的公示期,项目中止施工、暂时停工和工程完工所对应的考勤要求进行了明确。
4、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是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要落实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明确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现场人员工资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施工单位按规定委托银行通过工人工资支付账户发放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并由代发银行在2个工作日将工资发放明细推送至市实名制平台;同时市实名制平台设置欠薪预警功能,对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项目及时进行预警。
5、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是关于监管责任和生效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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